七臺河市供排水有限責任公司供水報裝項目負責人制度
時間:2024-05-21 14:29 點擊次數:
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,積極推進我市供水報裝服務改革,方便企業和市民生產生活,切實提高供水報裝服務質量和辦事效率,推進協調報裝項目實施,跟蹤反饋服務,特制定本制度。
第一條 項目負責人制度就是受理用戶業務需求,包括用水報裝、用戶來電、來訪等按相關規定負責處理的責任制度。
第二條 項目負責人對用戶業務需求,無論是否屬于本人、本部門、本公司系統范圍內的工作,要負責解答或指引用戶到相關部門辦事,使之迅速、簡捷地得到滿意的服務。同時應對辦理的事項進行跟蹤了解、催辦,主動協調辦理過程中所遇到的問題,并將處理意見及時反饋給用戶。
第三條 項目負責人應熟悉本單位崗位職責和工作流程,認真對待每一次用戶業務需求,嚴格按照公司的各項規定,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,給予準確答復,并作好記錄。
第四條 凡屬于本人、本部門、本公司業務范圍內,應本著“馬上就辦、辦就辦好”的原則,能立即答復或辦理的,當場答復或辦理。對由于客觀原因不能當場答復或辦理的,要說明原因,做好解釋工作。
第五條 不屬于本人、本部門的職責范圍,但屬于本公司的,應引導用戶到其它部門辦理。
第六條 建立健全項目負責人制度,各級領導對此項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,堅決杜絕接待中的“生、冷、硬、頂”現象。對來本公司辦事的人員,不管第一個問到誰,工作人員都有義務接待,并主動詢問來者所辦事宜,徹底杜絕“不知道、不清楚、不歸我管或不問不理”的現象。
第七條 對問題比較復雜,本人、本部門難以解決的,應及時向公司領導匯報,由公司領導協調處理。
第八條 項目負責人借辦事便利,乘機向當事人索、拿、卡、要或者收受禮物的,或者其它違紀行為,要承擔相應的廉政責任。
第九條 項目負責人對前來辦事人員態度粗暴或不按規定辦理,借故推諉扯皮的,按照公司相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處理。
第十條 項目責任人是項目的第一責任人,要積極落實首問負責制,在項目推進過程中要切實做好跟蹤服務工作。